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检人向所在地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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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