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检人向所在地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检人向所在地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