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其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