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进厂原料随附的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属于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应当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进厂原料随附的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属于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应当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