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进厂原料随附的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属于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应当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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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