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加工企业厂址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手续。 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车间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延续申请。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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