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G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海关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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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