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三)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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