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二)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三)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四)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五)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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