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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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