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料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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