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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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