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