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十三条种植基地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