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海关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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