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三)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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