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七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在上述报告中进行签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在上述报告中进行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