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