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航运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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