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项措施的,应当将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通知中国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外国籍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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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