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项措施的,应当将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通知中国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外国籍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项措施的,应当将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通知中国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外国籍船舶的船旗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