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警示教育;
(二)开航前纠正缺陷;
(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四)滞留;
(五)禁止船舶进港;
(六)限制船舶操作;
(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八)责令船舶离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