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二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船舶现场监督中发现船舶存在危及航行安全、船员健康、水域环境的缺陷或者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缺陷的,应当启动船舶安全检查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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