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二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情况;

(二)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五)船舶保安相关情况;

(六)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七)海事劳工条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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