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二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三)船员配备情况;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五)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六)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