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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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