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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