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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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