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