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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