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