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播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当依照本规定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播出管理
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当依照本规定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