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 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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