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二十六条

已经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尚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