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二十五条

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三十日。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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