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