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第十四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