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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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