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