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