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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