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