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保管和维护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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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