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采集和审核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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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