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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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