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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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