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查询和使用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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