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查询和使用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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