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九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进行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