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到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申请人或渔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持有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签证簿。主机额定功率在300千瓦以上的渔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或适任证书)。 (四)按规定填写和上交上一年度的捕捞日志。 (五)渔船按规定进行标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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