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商定的作业规模,确定当年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船数和类型,并下达给东海区、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各有关省、市。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