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运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2、北纬30度、东经123度56.4分; 3、北纬29度、东经123度25.5分; 4、北纬28度、东经122度47.9分; 5、北纬27度、东经121度57.4分; 6、北纬27度、东经125度58.3分; 7、北纬28度、东经127度15.1分; 8、北纬29度、东经128度0.9分; 9、北纬30度、东经128度32.2分; 10、北纬30度40分、东经128度26.1分; ll、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