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在暂定措施水域内实施的各项渔业资源养护的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