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第一类航标动态,预计在30天内不能恢复正常的,应申请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第二类航标动态,应在航标变动前不少于20天申请发布航标动态。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认为必要时,可在发布第一类航标动态的同时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类航标动态,预计在30天内不能恢复正常的,应申请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第二类航标动态,应在航标变动前不少于20天申请发布航标动态。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认为必要时,可在发布第一类航标动态的同时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