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漂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航标管理部门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