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收到第二类航标动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及时通报中国航海图书出版社,抄送有关部门。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应及时校核有关部门刊发的航海通告、航行警告,发现有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更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